李國慶被拘留,當當網奪權白熱化帶來什么教訓?
分享 2020.07.14 瀏覽次數:5418次
7月8日晚,北京市朝陽區(qū)警方發(fā)布針對李國慶率人進入當當網“拿走”資料一事的處理結果。
通報稱,7月7日7時許,違法行為人李某慶(男,55歲)糾集他人,在朝陽區(qū)靜安中心某公司辦公場所內,采取強力開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了該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陽公安分局已將李某慶等4名違法行為人依法行政拘留。
7月7日,當當網官方微博稱:李國慶再次訴諸武力,帶20多人,清晨強行進入當當網,撬開多處保險柜。
李國慶則通過微博表示:自己攜董事及代理CEO、政府事務副總、人力資源副總、市場副總、財務法務副總等依法接管當當網并開始辦公,希望俞渝配合交接。李國慶稱,“相信司法公正?!?/p>
截至發(fā)稿,《財經》多次聯絡李國慶與俞渝,均未獲得雙方回應。
這已是李國慶今年第二次率人進入當當網總部。4月26日,李國慶帶人到當當網“搶走”幾十枚公章,并張貼《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稱已全面接管公司,負責公司經營管理。
自2019年初李國慶與俞渝這對夫妻檔“拆伙”,雙方圍繞當當網的控制權之爭劇情不斷。在“拿資料”“搶公章”之前, 還曾上演過“八王議政”“當眾摔杯”“撕破臉”等令人側目的戲碼。
在企業(yè)界人士看來,當當網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創(chuàng)始人夫妻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該公司最大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影響到該公司的正常運行。
在“慶渝年”鬧劇之外,很多企業(yè)界人士更為關注的是:李國慶與俞渝之爭給其他公司的治理帶來什么啟示?正在修訂的《公司法》能否防止類似的“宮斗”戲碼?
近日,針對當當網糾紛及背后暴露出的公司治理等相關問題,《財經》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進行了專訪。
鄧峰主要的研究方向為公司法、經濟法總論、法律經濟學、民商法總論等,是公司法領域的知名專家。
李國慶大概率難以奪回控制權
《財經》:7月8日晚警方發(fā)布通知,李國慶等4人被拘留。為什么此前在“搶公章”時,李國慶沒有被拘留?
鄧峰:這一次,警方可能認為存在著暴力或者強行撬開等不當行為。這和前面的判斷不同,也可能算是一種糾正。但也可能是警方認為發(fā)生了兩次類似行為,情節(jié)嚴重。
《財經》:在您看來,上一次李國慶“搶公章”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鄧峰:關于李國慶的行為是否違法,應該討論兩個問題。第一,應該考慮公司的控制權究竟是誰在掌握。假如公司的控制權仍然在俞渝手里,那么李國慶就無權占有公章,如果李國慶強行占有,就是違法行為;第二,應該考慮在雙方接觸過程中是否存在暴力行為。
警方通過調查,認為在整個過程中不存在暴力行為,由此回答了第二個問題。但是無法回答第一個問題,即不能判斷李國慶占有公章是否是違法行為,這是因為警方無法判斷實際控制權究竟掌握在誰的手中。想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通過法院的途徑。
那么,在不能完全回答兩個問題的情況下,應該做出維持原狀的決定,即保持當時的公章歸屬,而不應該允許李國慶拿走公章。否則很可能引起人們的誤解,認為其實李國慶擁有公司的控制權。
《財經》:4月26日,李國慶從當當網“搶公章”后宣布自己為新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到7月7日,強行接管公司。外界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就是李國慶能否成功控制當當網,您能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這種可能性嗎?
鄧峰:在法律中并沒有關于控制權的明確定義。如我前面提到的,人們一般會認為,掌握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公司賬冊、財務資料和其他重要檔案材料就是掌握控制權的表現。但實際上,掌握上述材料并不等同于掌握控制權,控制權根本上是合法性的問題。
李國慶想要成為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其前提是董事會和股東會議決議的認可。只有董事會和股東會依照合法程序召開,并且做出支持李國慶的決議,且決議有效,李國慶才能擔任這些職務。所以,李國慶是否能掌握控制權主要有兩個“關口”:第一,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二,表決結果是否有效?
關于上述兩個問題,還需要更多細致的法律判斷。前段時間俞渝已經向法院起訴李國慶,至于雙方股權比例的確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等具體的法律判斷,還需要通過法院才能確定。不過就目前情況來看,李國慶只講了股權比例這一個條件,而且這個條件還有很大的爭議,因此大概率李國慶難以如愿。
《財經》:面對李國慶“搶公章”“搶資料”的行為,俞渝可以通過什么方式回擊呢?
鄧峰:俞渝可回擊的方式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報警;第二個就是向法院起訴李國慶。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兩方面她都已經做了。
“搶公章”為什么會給俞渝一方帶來困擾
《財經》:李國慶之前“搶公章”的行為給當當網造成很大的影響。公章在中國公司治理中發(fā)揮怎樣的作用?
鄧峰:在歷史的條件下,行動各方無法識別命令、授權的歸屬,因此產生了公章,它代表了一種權力的來源。目前,公章掌握在誰手中,涉及的是誰可以代表公司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公章在很多國家的作用都在弱化。許多國家已經放棄了“只有公章能代表公司”這一說法。英國甚至在2006年廢除了公章制度,采用了另外的治理體系。
目前,中國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弱化公章的作用。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堅持“只有公章能代表公司”。但隨著公章帶來的問題越來越多,逐漸出現了“簽章”的形式,就是簽字和公章中具備一個就可以被承認。但中國并未像剛剛提到的英國等西方國家發(fā)展出另一套治理體系,所以依然十分依賴公章。
可以這么說,在中國,圍繞公章而產生的糾紛數不勝數,偽造公章、偷公章等行為十分常見。
公章問題反映出中國《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代表權的規(guī)定存在問題。我認為,公章代表的是一個陳舊落后的制度,應該被廢除。
《財經》:您剛剛提到的另一套治理體系指的是什么?
鄧峰:在英美等國家,公司設置有專門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通常是法律專業(yè)出身,其職責是保證公司的運行符合法律,符合章程,也符合公司本身的相關規(guī)定,從而保證公司決策的正式性與合法性。比如,確認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相關決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都屬于公司秘書的職責。
如果存在公司秘書,那么在當當網事件中就可以由公司秘書來判斷李國慶所召開的董事會與股東會是否有效,進而判斷李國慶的任職是否有效,是否有權接管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公司賬冊、財務資料和其他重要檔案材料。但是,由于缺少了這個角色,李國慶相關行為有效與否就必須等待法院的判決,但法院的訴訟程序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所以公司治理就會出現相應的空檔期。
《財經》:中國的公司為何沒有設置公司秘書這一角色?
鄧峰:這和歷史與現實都有關。從歷史上看,英國公司發(fā)展的最初期,就設有總裁、秘書和會計。而中國的公司發(fā)展主要借鑒的是蘇聯經驗,只有會計被單獨分出來,而并沒有設置單獨的公司秘書。
此外,中國目前存在的法人理論也導致這一情況的出現。法人理論主張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主張將權力集中于一個人,沒有分權。這也導致類似于公司秘書的職務在公司中沒有被單獨設置。
《財經》:您剛剛提到中國目前出現了“簽章”的形式,簽字和公章有一個就可以被承認。如果按照這一說法,完全可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來代替公章。為何李國慶奪取公章的行為還會給俞渝帶來困擾?
鄧峰:首先,必需強調的是,有效的“簽字”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所以“簽章”的形式其實依然是現行法人理論的體現,法人制度并沒有發(fā)生根本性的變化,只是有所放松。
其次,法人簽字與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guī)定主要是存在于合同法當中,公司在日常運作時一般可以用法人的簽字來代替公章。但是,在企業(yè)和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政府會更多地承認公司的公章而非法人的簽字。比如,中國建立了日益完備的信用評價體系,在企業(yè)運作中經常需要得到政府的確認,所以客觀上增加了對公章的依賴程度。所以李國慶拿走公章才會給俞渝帶來如此大的困擾。
修訂《公司法》能否解決類似問題?
《財經》:李國慶和俞渝圍繞當當網的爭奪已經持續(xù)很長一段時間,有沒有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兩人的爭端?
鄧峰:一般的“夫妻店”在創(chuàng)業(yè)初期一起持股,但隨著公司發(fā)展會吸納新的股東,因此可能會逐漸降低其中一人的股權比重。而在當當網事件中,夫妻都保持了控制權,但兩個人又喪失了信任,且夫妻財產沒有分割,因此當當網處在兩人共同控制的狀態(tài)。
當當網的問題實際上是由未分割的夫妻共有產權對公司的共同控制所造成的。所以,其最終解決還是需要依靠離婚將財產分割清楚,否則即使俞渝解決了“搶公章”“搶資料”等問題,只要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控制權的歸屬,李國慶就還可以用別的方式繼續(xù)和俞渝爭奪當當。
《財經》:當當網事件能給其他的公司怎樣的啟示?
鄧峰:首先,由于現行的法律的缺陷,類似“搶公章”的事情是防不勝防的。想要根本解決問題,就必須通過改變《公司法》,或者采用分權模式,或是承認公司秘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應該注意夫妻財產的共有狀態(tài)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應該盡早做出相應的安排。這也是給其他“夫妻店”的啟示;最后,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應當盡量減少公司對公章的依賴,盡量使公章變得“中立化”。
《財經》:那么,現行的《公司法》有著什么樣的不足?
鄧峰:中國的公司在法律上有兩種角色。第一種角色是公司,由其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形成了三角結構,其權力也分散于三者。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司實際上實行的是分層的、分權的集體決策機制。
第二種角色是用中國的法人理論解釋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對外代表、對內管理、公司財務等幾乎各個方面都能一個人說了算,當然也要承擔最終責任。目前,公司受法人理論限制過多,《公司法》也通過不斷修訂,嘗試擺脫法人理論的約束。
公司同時具有以上兩種角色,就導致了“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法人制度并存的局面。當當網事件中 “只認公章不認人”的情況也是因此而出現的。公司受法人理論的制約過多,這也反映了當年制訂《公司法》不是根據公司日常的商業(yè)需要,而是從方便管理的角度考慮。
兩種角色兼具的狀況也導致了中國公司缺乏公司秘書這一情況,并且引發(fā)了一系列問題。這部分內容在前面已經談到了。
《財經》:正在修訂的《公司法》有可能承認公司秘書的合法性嗎?
鄧峰:這我還沒有辦法做出預測,可能承認的幾率是50%。目前,上市公司中參照公司秘書設立了董事會秘書,可以看作是沒有公司秘書的一種替代性選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無論是公司還是管理者,其實已經都認識到了公司秘書的缺失所帶來的問題。
但是,理論的發(fā)展具有一定的慣性,改進現行的《公司法》,使之更適應公司的實際治理需求,仍然需要一定的努力。這也需要廣大企業(yè)家的支持,不能僅僅依靠學者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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